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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公司注销后公司对外仍有债务如何处理?

时间:2020-12-04浏览次数:

公司注销后,对外仍有债务未清偿,该如何处理?债权人是否可以起诉,可以的话应以谁为被告,谁应承担责任?

按照规定,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,清理债权债务,清理债务时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,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,之后获得清偿。公司资产不足偿还债务的,应当进入破产程序。

但是现实中,有种种原因造成公司债务在公司注销后仍未被清偿,比如公司清算时故意不通知债权人,或者地址错误无法送达,或者就债务是否成立存在争议,等等。
 

杭州公司注销后公司对外仍有债务如何处理?
 

那么该如何处理呢?

这个问题,我们首先应该知道一个原则,就是公司自行进行的清算注销不能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。公司之间的债务,只有经过破产程序,才可以免除。如果公司只要进行了清算注销,债务就会自然免除消灭,那么他人债权将无法保障,商业交易将存在巨大风险,经济就不会活跃发展。也就是说,公司自行清算注销的前提,是债务都得到了清偿,如果债务无法完全被清偿,那么就是资不抵债,应当进入破产程序。
 

一、清算组成员

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时,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造成公司债权人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清算时未通知债权人造成债权人没有机会申报债权的,或清算报告里没有将合法债权列入其中的,显然属于违反规定的操作,所以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清算组成员,也就是公司股东或部分股东。
 

二、清算时承诺结清的人员

公司注销时,工商部门一般会要求清算组就公司债权债务已经了结进行承诺,承诺内容包括如有未了债务,由本人承担责任。债权人以此起诉做出承诺的人,在法律上情理上都没有问题。
 

三、未依法清算时的有限公司股东、股份公司董事、控股股东、控制人

公司解散或吊销后未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财产流失贬损、导致账册文件灭失无法清算、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、未经清算即注销,均属违法,有前述情形之一,那么公司债权人可以起诉有限公司的股东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清偿责任。
 

以上主体,都是公司注销但债务未了时,债权人可以起诉追究责任的人员。实践中,债权人也可以将所有人员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,最终谁来承担责任,由法院根据实际证据情况定夺,也不失为一个简单有效的办法。一次性解决,以免起诉主体错误或出现漏网之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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